头皮湿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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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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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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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女士提出:年7月19日15时10分左右,我同我的女儿以及外孙女到某某洗浴中心洗浴,在进入洗浴区的过程中,我被浴池地面翘起的防滑垫绊到并摔倒,失去知觉,经过我女儿采取急救措施后逐渐恢复知觉,我的女儿拨打了急救电话,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右枕顶部头皮血肿、颈椎过屈过伸性损伤等。我出院后找到洗浴中心说赔偿的事宜,没有达成协议。

洗浴中心:郑女士是由于自身原因摔倒,而不是被洗浴中心内的防滑垫绊倒摔伤,郑女士受伤与洗浴中心无关,洗浴中心在洗浴区内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志,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洗浴中心认为主要责任在郑女士自己。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第二,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第三,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本案中,某某洗浴中心应该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心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服务场所,应该铺设防滑的地砖、为顾客提供防滑拖鞋、布置好安全防护措施、放置安全提醒标识等,某某洗浴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郑女士摔倒时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亦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郑女士在某某洗浴中心受伤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负有安全谨慎义务,对洗浴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郑女士在主观上所存在的过失亦是客观上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洗浴中心赔偿郑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一万四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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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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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先生提出:在年12月1日15时左右,我到某洗浴中心洗澡,由于地面湿滑摔倒,摔倒后被我弟弟接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要求洗浴中心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洗浴中心:不认可齐先生是在洗浴中心摔倒的,当日并没有顾客向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反映说有人摔倒的事,齐先生也没有跟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说,齐先生是洗浴后第二日到洗浴中心来说他摔倒的事,齐先生应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在洗浴中心摔倒的。经法官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洗浴中心同意向齐先生补偿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法官释法

洗浴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解决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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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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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以及身体具有疾病的人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到洗浴中心洗浴,或者应在身体健康的家人的陪同之下洗浴,避免意外的发生。

洗浴中心应设置警示标语、使用防滑地砖、提供防滑拖鞋,并且提醒老年人在洗浴过程中应多注意安全,做好防滑,设置可休息的椅子,还要多加巡视明确保障顾客的安全。

在意外发生时,洗浴中心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拨打急救电话。顾客应及时告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并及时就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图文供稿:综合审判庭张晓玉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洗浴摔倒矛盾起法官释法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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