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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13 14:31: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等7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的通告(年第17号)

发布时间:-03-0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化妆品中硼酸和硼酸盐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化妆品中维甲酸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7项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修订或新增的检验方法,纳入《规范》相应章节(详见附件1)。
  上述7项检验方法中,前4项为《规范》修订的检验方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检验方法同时废止;后3项检验方法为《规范》新增的检验方法,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化妆品相关检验方法制修订概况表
  
   2.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
  
   3.化妆品中硼酸和硼酸盐检验方法
  
   4.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
  
   5.化妆品中维甲酸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
  
   6.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7.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
  
   8.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

国家药监局年2月18日

附件1

化妆品相关检验方法制修订概况表

附件7

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

TestMethodforEfficacyMeasurementofSkinWhiteningCosmeticProducts

第一法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通过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对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的测试方法。

2定义

2.1最小红斑量(Minimalerythemadose,MED):引起皮肤清晰可见的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大部分区域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s)。

2.2个体类型角(individualtypeangle,ITA°):通过皮肤色度计或反射分光光度计测量皮肤L*a*b*颜色空间数据来表征人体皮肤颜色的参数,计算公式如下:

2.3黑素指数(melaninindex,MI):通过测定皮肤表面对特定波长光谱的吸收来表征皮肤中黑素含量的参数。

3试验方法

3.1受试者的选择

按入选和排除标准选择合格的受试者,确保各测试区最终完成有效例数均不低于30人。

3.1.1入选标准

3.1.1.~60岁,健康男性或女性;

3.1.1.2测试部位肤色ITA°值在20°~41°者;

3.1.1.3无过敏性疾病,无化妆品或其它外用制剂过敏史;

3.1.1.4既往无光感性疾病史,近期内未使用影响光感性的药物;

3.1.1.5受试部位的皮肤应无色素沉着、炎症、瘢痕、色素痣、多毛等现象;

3.1.1.6能够接受测试区域皮肤使用人工光源进行晒黑者;

3.1.1.7能理解测试过程,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3.1.2排除标准

3.1.2.1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备孕计划者;

3.1.2.2有银屑病、湿疹、异位性皮炎、严重痤疮等皮肤病史者;

3.1.2.3近1个月内口服或外用过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者;

3.1.2.4近2个月内口服或外用过任何影响皮肤颜色的产品或药物(如氢醌类制剂)者;

3.1.2.5近3个月内参加过同类试验或3个月前参加过同类试验,但试验部位皮肤黑化印迹没有完全褪去者;

3.1.2.6近2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3.1.2.7其他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3.2受试物

3.2.1试验产品:祛斑美白化妆品。

3.2.2阴性对照:黑化区空白对照。

3.2.3阳性对照:按附录I配方配制的7%抗坏血酸(维生素C)制品(4℃冷藏、铝管避光保存)。

3.2.4受试物涂抹

由工作人员按照随机表对应测试区进行受试物的涂抹,涂样面积应不小于6cm2,涂样量为2.00±0.05mg/cm2。每个测试区之间的间隔应不小于1.0cm。产品使用频率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如需每天多次涂抹,每次涂抹间隔时间不小于4小时。

3.3试验部位:优先选择背部作为试验部位,也可选择大腿、上臂等非曝光部位。每个黑化测试区面积应不小于0.5cm2,并应位于每个涂样区域内。

3.4试验仪器

3.4.1日光模拟仪:采用具有连续性光谱辐射、能够产生UVA+UVB波长紫外线的氙弧灯日光模拟仪。nm以下的波长应用适当的过滤系统去除,输出波谱需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3.4.2皮肤色度仪:具有可以测量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制定的L*a*b*颜色空间数据的仪器。

3.4.3皮肤黑素检测仪:具有基于光谱吸收的原理检测皮肤MI值的仪器。

3.5环境条件

试验过程中视觉评估、仪器测试环节都应在温度为21±1℃、相对湿度为50±10%RH的环境下进行,视觉评估还应在恒定光照(色温~K的日光灯管或LED光照)条件下进行,受试者需在此环境条件下适应至少30分钟后方可进行评估和测试。

3.6试验流程

3.6.1按照要求招募入组志愿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入组前根据入选和排除标准等询问受试者一系列关于疾病史、健康状况等问题,同时对受试部位皮肤进行符合性评估和肤色测试筛选,并记录。

3.6.2合格受试者进入建立人体皮肤黑化模型阶段。首先应确定每位受试者试验部位的MED。然后在试验部位选定各测试区,用日光模拟仪在相同照射点按0.75倍MED剂量每天照射1次,连续照射4天。

3.6.3照射结束后的4天为皮肤黑化期,不作任何处理。

3.6.4照射结束后第5天,对各测试区皮肤颜色进行视觉评估和肤色仪器检测,应剔除一致性差的测试区(ITA°值与全部测试区均值相差大于5的区域)。当天开始在各黑化测试区根据随机表涂抹相应受试物。

3.6.5连续涂抹受试物至少4周,在涂抹后1周、2周、3周和4周应对皮肤颜色进行视觉评估和仪器检测,并记录。

3.6.5.1视觉评估

由皮肤科医生借助由浅至深肤色的色卡对各测试区肤色进行分别评估,并及时记录评分。

3.6.5.2皮肤色度仪测量

在各个访视时点,用皮肤色度仪分别测量各测试区域的L*、a*、b*值,每个区域测试三次,记录并计算ITA°值,ITA°值越大,肤色越浅,反之肤色越深。

3.6.5.3皮肤黑素检测仪测量

在各访视时点,用皮肤黑素检测仪分别测量各测试区域的MI值,每个测试区测试三次,并记录;MI值越小,表示皮肤黑素含量越低,反之皮肤黑素含量越高。

3.7数据分析

应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表示为:均值±标准差,并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符合正态分布要求,自身前后的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否则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等级资料使用前后的比较,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测试区和对照区之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或秩和检验;同时,计算各参数随时间变化的回归系数(斜率k值),显著性水平均为P0.05。

3.8试验结论

试验产品涂抹前后任一时间点肤色视觉评分差值或ITA°差值与阴性对照相比有显著改善(P0.05),或经回归系数分析整体判断试验产品与阴性对照相比皮肤黑化显著改善时(P0.05),则认定试验产品具有祛斑美白功效性,否则认为试验产品无祛斑美白功效。

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项目、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论。检验报告应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归档报告应有检验人、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分别签字,均需加盖试验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其中检验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如下表1~2:

表1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计量资料数据结果表

表2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等级资料数据结果表

附录I7%抗坏血酸(维生素C)阳性对照物的制备方法

1.在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试验中,应同时测定按表3配方制备的阳性对照物,作为试验质量控制参考。

2.阳性对照为7%抗坏血酸(维生素C)制品。

3.阳性对照物的配方和制备方法见下表3:

表37%抗坏血酸(维生素C)的制备

注:1.制备方法:将A1和B2分别加热至65~70°C,直至完全溶解,然后冷却至室温;再将A2加入到A1中,搅拌均匀(混合物pH值需在6.0左右);将B1加入到B2中,室温下以~rpm的转速搅拌5分钟进行均质。A、B相分别均质好后,以~rpm将A相加入到B相中,再以rpm搅拌5分钟进行乳化。乳化完成后,室温条件下加入C相,然后以~rpm搅拌10分钟进行均质,完成。

2.将配制物分装到铝管中,4°C保存,保质期为6个月。

3.本配方制备物仅限于试验用途,不能用作商业目的。

第二法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对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的人体开放使用试验的测试方法。

2定义

2.1个体类型角(individualtypeangle,ITA°):通过皮肤色度计或反射分光光度计测量皮肤L*a*b*颜色空间数据来表征人体皮肤颜色的参数,计算公式如下:

2.2黑素指数(melaninindex,MI):通过测定皮肤表面对特定波长光谱的吸收来表征皮肤中黑素含量的参数。

3试验方法

3.1受试者的选择

按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选择合格的受试者,并按随机表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在受试部位左右两侧色斑对称的情况下,可分为试验产品侧和对照产品侧,确保最终完成有效例数不少于30人/组(侧)。

3.1.1入选标准

3.1.1.~60岁,健康女性或男性;

3.1.1.2受试部位至少有一个和周围邻近皮肤的ITA°差值大于10°的明显色斑,且直径不小于3mm(不能是临床上使用外用制剂难以改善的雀斑、色素痣等);

3.1.1.3无过敏性疾病,无化妆品及其它外用制剂过敏史;

3.1.1.4既往无光感性疾病史,近期内未使用影响光感性的药物;

3.1.1.5受试部位皮肤应无胎记、炎症、瘢痕、多毛等现象;

3.1.1.6能够理解试验过程,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3.1.2排除标准

3.1.2.1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备孕计划者;

3.1.2.2患有银屑病、湿疹、异位性皮炎、严重痤疮等皮肤病史者;或患有其他慢性系统性疾病者;

3.1.2.3近1个月内口服或外用过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者;

3.1.2.4近2个月内使用过果酸、水杨酸等任何影响皮肤颜色的产品或药物(如氢醌类制剂)者;

3.1.2.5近3个月内试验部位使用过维A酸类制剂或进行过化学剥脱、激光、脉冲光等医美治疗者;

3.1.2.6不可避免长时间日光暴露者;

3.1.2.7近2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3.1.2.8其他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3.1.3受试者限制

3.1.3.1在试验期间受试部位必须使用试验机构提供的试验产品或对照产品,不能使用其他任何具有祛斑美白功效或者可能对测试结果产生影响的产品;

3.1.3.2在试验期间不能有暴晒情况,并应做好试验部位的防晒工作。

3.2受试物

3.2.1试验产品:祛斑美白化妆品。

3.2.2对照产品:不含祛斑美白功效成分的相应试验产品基质配方产品,与试验产品平行测试。

3.2.3使用方法:由工作人员按照随机表发放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并根据使用说明对受试者进行使用指导,确保受试者正确、连续使用产品8周;受试部位左右随机分侧使用两组产品时,需采用能够确保受试者正确区分和使用两侧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监控措施(如在试验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下使用等),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产品使用的监控方式。要求受试者记录使用时间及使用过程中的任何不适感和不良反应症状。

3.3试验部位:根据产品使用说明确定需要使用祛斑美白化妆品的试验部位(如面部)。

3.4仪器设备

3.4.1皮肤色度仪:具有可以测量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制定的L*a*b*颜色空间数据的仪器。

3.4.2皮肤黑素检测仪:具有基于光谱吸收的原理检测皮肤MI值的仪器。

3.4.3标准图像拍摄设备:能够拍摄正面、左侧和右侧面部或其它受试部位图像,具有可见光/偏振光滤镜的拍摄系统。

3.5环境条件

试验结果观察应在温度为21±1°C、相对湿度为50±10%RH的恒定环境下进行,视觉评估还应在恒定光照条件(色温~K的日光灯管或LED光照)下进行,并且所有受试者应在此环境条件下适应至少30分钟后方可进行评估和测试。

3.6试验流程

3.6.1按照要求招募入组志愿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入组前根据入选和排除标准等询问受试者一系列关于疾病史、健康状况等问题,同时对试验部位色斑等皮肤状况进行符合性评估和肤色测试筛选,并记录。

3.6.2对入组的合格受试者进行产品使用前皮肤基础值评估和测试,包括视觉评估、仪器测试和标准图像拍摄,并记录;产品使用后2周、4周、8周再次进行相同的评估和测试。

3.6.2.1视觉评估

在各访视时点,由经过培训的皮肤科医生借助由浅至深肤色的色卡对试验部位色斑区进行肤色评估,并记录评分。

3.6.2.2皮肤色度以测量

在各访视时点,用皮肤色度仪分别测量试验组(侧)及对照组(侧)试验部位色斑区皮肤的L*、a*、b*数值,每个测试区测试三次,记录并计算ITA°值。测试皮肤区域ITA°值越大,肤色越浅,反之越深。

3.6.2.3皮肤黑素检测仪测量

在各访视时点,用皮肤黑素测试仪分别测量试验组(侧)及对照组(侧)试验部位色斑区皮肤的MI值,每个测试区测试三次,并记录;测试区MI值越小,肤色越浅,反之越深。

3.6.2.4图像摄取和分析

在各访视时点,采用皮肤图像拍摄系统拍摄标准图像。用图像分析软件分析受试部位不同访视时点相关参数(色斑光密度均值、色斑面积占比),并记录;受试部位图像色斑光密度均值越小,肤色越浅。

3.7数据统计

应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表示为:均值±标准差,并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符合正态分布要求,自身前后的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否则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等级资料使用前后的比较,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试验产品和对照组之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或秩和检验。上述统计分析均为双尾检验,显著性水平为α=0.05。

3.8试验结论

试验组(侧)使用产品前后任一访视时点视觉评估、仪器测试或图像分析相关参数中任一参数的变化结果相差显著(P0.05),或使用样品后测试值结果显著优于对照组(侧)结果时(P0.05),则认定试验产品有祛斑美白功效,否则认为试验产品无祛斑美白功效。

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项目、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论。检验报告应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归档报告应有检验人、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分别签字,均需加盖试验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其中检验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如下表1~3:

表1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计量资料数据结果表

表2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计量资料数据结果表

表3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等级资料数据结果表

附件8

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

TestMethodforEfficacyMeasurementofAnti-hairLossCosmeticProducts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对化妆品防脱发功效的测试方法。

2试验方法

2.1受试者的选择

按入选和排除标准选择合格的受试者,并按随机表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确保最终完成有效例数不少于30人/组。

2.1.1入选标准

2.1.1.~60岁,健康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年龄和性别比例可根据具体试验产品使用说明所述消费对象相应确定;

2.1.1.2头发长度在5~40cm之间;

2.1.1.3有脱发多和头发轻度稀疏困扰,且按60次梳发法(见附录I)脱发计数大于10根、2周洗脱期后仍大于10根者;

2.1.1.4近1个月内没有进行过染发、烫发、定型等特殊美发处理者;

2.1.1.5能够理解试验过程,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2.1.2排除标准

2.1.2.1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备孕计划者;

2.1.2.2重度雄激素源性脱发、斑秃、炎性瘢痕性脱发或其它患有头皮/毛发疾病患者;

2.1.2.3患有精神类或心理疾病者;或者有长期睡眠、情绪控制障碍者;

2.1.2.4近3个月内使用过具有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或其他具有此类功效或生发功效的产品者;

2.1.2.5近6个月内服用过或局部使用过任何影响头发生长的药物者;

2.1.2.6曾接受过头发移植治疗者;

2.1.2.7头发卷曲者;

2.1.2.8体质高度敏感者;

2.1.2.9近2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2.1.2.10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2.1.3受试者限制

2.1.3.1受试者筛选和试验期间每次访视前48±4小时内不能洗头,且每次访视前不洗头发的时间基本保持一致,访视当天不能自行梳发;

2.1.3.2试验期间每次访视评估前2周内不理发;

2.1.3.3试验期间不能进行任何头发护理和美发处理措施,也不能接受任何防脱发、生发方面的治疗;

2.1.3.4试验期间需保持原有的生活习惯,避免情绪波动大。

2.2受试物

2.2.1试验产品:防脱发化妆品。

2.2.2对照产品:不含防脱发功效成分的相应试验产品基质配方产品,与试验产品平行测试。

2.2.3洗脱期产品:同对照产品,洗脱期内试验组和对照组均使用对照产品。

2.2.4使用方法:由工作人员按照随机表发放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并根据使用说明对受试者进行产品使用指导,确保受试者在试验周期内正确使用受试物。受试物至少使用12周,试验期间要求受试者记录使用时间及使用过程中的任何不适感和不良反应症状。

2.3试验器材

2.3.1专业数码相机:像素不低于万,整个试验过程中包括光圈大小、感光度(ISO)及焦距等参数保持一致。

2.3.2图像拍摄支架:能够固定受试者头部位置,使头顶与相机镜头保持垂直,配合专业数码相机以头顶为中心拍摄全部头发照片。

2.3.3皮肤镜:LED灯光源,波长~nm,色温~K,照度不低于lx,放大倍数≥20倍,检测直径不小于1.0cm或面积不少于0.8cm2。

2.3.4梳子:梳齿密度适中(齿间距0.9~1.1mm),梳齿长度为2.0~3.0cm,梳子长度不少于10cm(不含梳子把柄),整个试验过程中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和材质的梳子,每次使用后参照《医疗机构消*技术规范》(WS-T-)中相关求进行消*。

2.4环境条件

试验结果观察应在温度为21±1℃、相对湿度为50±10%RH的环境下进行,视觉评估应在恒定光照条件(色温~K的日光灯管或LED光照)下进行,受试者应在此环境条件下适应至少30分钟后方可进行评估和测试。

2.5试验流程

2.5.1按照要求招募入组志愿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入组前根据入选和排除标准等询问受试者一系列关于疾病史、健康状况等问题,同时采用60次梳发法计数脱发数量,并记录。

2.5.2合格受试者进行2周洗脱期,洗脱期使用产品见2.2.3;洗脱期结束后再次进行60次梳发法,脱发计数仍大于10根者才能进入正式试验。

2.5.3入选正式试验的受试者按照分层随机法分为试验产品组和对照产品组,确保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性别、年龄、头发长度、脱发严重程度等)的平衡。

2.5.4对入选受试者进行使用产品前毛发基础值评估,包括脱发计数、毛发密度评估和图像拍摄,并记录;产品使用后4周、8周、12周再次进行相同的评估和测试。

2.5.4.1脱发计数:受试者每次访视时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采用60次梳发法梳理受试者头发,对脱落头发计数,并记录。

2.5.4.2毛发密度评估:毛发密度评估包括整体毛发密度评估和局部毛发密度评估,具体方法如下:

2.5.4.2.1整体毛发密度

受试者头顶头发向两侧对称梳开并保持顺畅,每次访视评估必须保持相同的发型(参考首次拍摄的全头头发照片),采用表1的0~7级评估量表评价头顶区域头发密度。整体毛发密度评估包括临床评估和图像评估,计算两者的均值作为整体毛发密度。

视觉评估:每次访视时由皮肤科医生现场对毛发密度进行评估,并记录评分等级。

图像评估:每次访视时,拍摄全头头发照片[具体操作步骤:受试者穿上黑色无反光围脖,并将头发梳理顺畅(每次发型保持一致,回访拍照参照首次拍摄照片),下巴置于拍摄支架上,固定数码相机拍摄参数,以头顶为中心拍摄全头头发照片。每次拍照时,需要贴上标签,包括试验编号、受试者编号和访视时间,并设置标准色板(至少含有黑色、白色和灰色)]。访视全部结束后,由皮肤科医生对拍摄的照片进行毛发密度评估,并记录评分等级。

表1毛发密度分级评分表

2.5.4.2.2局部毛发密度

受试者头部固定一块至少1.5cm1.5cm的剪发区域(头顶偏颞侧),做好定位,每次访视时,保证剪除毛发区域一致,毛发剪至残留长度不超过1mm;图像采集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让受试者处于一个舒适的体位,将皮肤镜置于剪除毛发区域正中央进行局部头发图像拍摄,拍摄时皮肤镜镜头与头皮完全贴合且保持垂直,并检查拍摄图像的清晰度。用图像分析软件或者人工计数方法,计数局部毛发数量和密度,并记录。

2.6数据分析

应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表示为:均值±标准差,并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符合正态分布要求,自身前后的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否则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等级资料使用前后的比较,采用两个相关样本秩和检验;试验产品和对照组之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或秩和检验。上述统计分析均为双尾检验,显著性水平为α=0.05。

2.7试验结论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试验期间任何访视时间点,使用试验产品前后脱发计数无显著增加或前后脱发计数差值(产品使用后某一访视时间点的脱发计数-产品使用前的脱发计数)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又或者毛发密度(整体毛发密度或局部毛发密度)无显著减少、或前后毛发密度差值(产品使用后某一访视时间点的毛发密度-产品使用前的毛发密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则认定试验产品有防脱发功效,否则认为试验产品无防脱发功效。

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项目、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论。检验报告应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归档报告应有检验人、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分别签字,均需加盖试验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其中检验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如下表2~3:

表2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计量资料数据结果表

表3试验产品及对照检测结果

注:等级资料数据结果表附录I60次梳发法

1.受试者每次访视前48±4小时内不能洗发,来访当天早上不能梳头;

2.每次到达试验机构适应环境后,由经培训的同一技术人员采用相同规格的梳子(见2.3.4),按照从左前到左后,右前到右后的顺序,匀速梳理60次(左右各30次);

3.收集脱落头发,并进行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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